基本案情
2014年4月12日左右,吕某某(另案处理)通过QQ与张建民取得联系,提出向张建民购买125克甲基苯丙胺,后双方谈妥价格并商定由张建民将毒品送至江苏泰兴吕某某处。4月13日,被告人吴志刚知悉上述情况后,电话联系朱崇高,介绍张建民向朱崇高购买200克甲基苯丙胺。4月14日中午,张建民在与吕某某约定的交易地点附近被公安人员抓获,当场查获其携带的甲基苯丙胺计126.5038克。4月21日,公安机关抓获朱崇高,并从其住处查获甲基苯丙胺100.9214克。被告人吴志刚于4月24日在连云港被公安机关抓获。
泰州高港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吴志刚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的裁判明确,明知他人购买毒品用于贩卖或意图贩卖,而为其介绍卖方或者买方的,系居间介绍贩卖毒品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共犯。行为人在毒品交易过程中仅实施了居间介绍的帮助行为,对毒品贩卖交易的完成起次要、辅助作用的,以从犯论处。毒品犯罪案件社会危害严重,本案的裁判体现了法院通过坚决打击、严惩毒品犯罪,充分发挥刑罚的遏制作用,以警示违法犯罪分子,增强全社会拒毒、防毒、禁毒意识。
杜杰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