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杰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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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大额支取未审核 银行要担相应责

作者:杜杰锋律师时间:2017年01月22日分类:以案说法浏览:560次举报

--李某诉甲银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裁判要旨】

  在办理大额存款支取业务时,金融机构未按中国人民银行等金融监管机构出台的业务操作规程对存款人及代理人的身份证件进行核查,可推定其未尽到审慎核查义务,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存在过错;存款人未妥善保管好银行卡及相关信息、对取款密码进行保密的,对损害结果的发生亦存在过错。应当按照各自的过错程度、对损害结果发生的原因力大小来确定最终的责任分担。

  【基本案情】

  李某在甲银行处办理借记卡一张,约定支付方式为凭密码支付。借记卡的背面注明,使用本卡受借记卡章程约束。在甲银行的营业场所,张贴的友情提示中载明“个人取款5万元以上请出示身份证”。

201171,李某将上述借记卡交给朋友孙某使用,并告知银行卡密码。孙某在取款手续办理结束后,于当日下午将银行卡还给李某,并告知李某取款数额为120万元。此后,李某向孙某催要上述款项未果,于20134月得知孙某并没有自行办理取款手续,而是转交他人办理。当月23日,李某向甲银行反映情况并调取了取款记录,得知取款人系雷某,其中,提取现金10万元,另外三笔分别为50万元、50万元和10万元金额的取款由雷某转存至姚某的账户上。在取款凭条的正面,均加盖了现金清讫的印鉴。取款凭条的背面,有甲银行工作人员登记的存款人李某和代理人雷某的身份证号码。因上述款项一直未能追回,李某诉至法院,主张甲银行赔偿李某的损失115万元。

  【裁判结果】

  新沂市人民法院于20151010作出(2015)新商初字第00017号民事判决:甲银行赔偿李某损失34.5万元;驳回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裁判理由】

  法院认为:李某的存款分四笔被提取120万元,且每笔业务的支取金额均在10万元以上,甲银行仅在取款凭条的背面记载了存款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号码。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等金融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银行等金融机构在办理大额存款支取业务时,应留存存款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的复印件,并通过联网核查系统验证存款人和代理人身份信息的真实性。甲银行作为专业的金融机构,应受上述规定约束。

  甲银行违反中国人民银行所制定的管理措施,未按规定程序办理业务,属于违规操作,未尽到审慎核查义务,应认定甲银行在办理案涉大额存款支取业务过程中存在过错。李某委托他人办理的存款提取过程中,向甲银行提出的取款金额是120万元,并对提取的全部款项进行了支配,且至今未予偿还,也是造成李某财产损失的原因之一。根据双方过错程度、存款被超额提取的原因、损害后果的形成等情况综合分析,法院酌定由甲银行承担30%的责任,其余损失由李某另行主张权利。

  【裁判意义】

  金融机构对储户的存款应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为加强银行风险防范及保护储户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在办理大额存款支取业务时,金融机构除验证取款密码外,还必须按照要求严格审核存款人及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才能构成对存款人及代理人合法身份审核义务的完成。

  实践中,金融机构对存款人及代理人身份证件的核查采取了何等程序和步骤才算尽到了审慎核查义务,在审判尺度上还存在着争议。金融机构往往强调该审查只是形式审查而非实质审查,淡化自身核查义务。作为金融监管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在办理大额存款支取业务时应进行的身份核查操作规程作出过规定,金融机构未按此操作规程办理业务即可推定其未尽到审慎核查义务。如该违规操作最终造成了储户的损失,金融机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对于储户而言,应当承担的义务包括妥善保管银行卡及相关信息、对密码进行保密等。如储户未尽到上述义务,亦因根据自身过错程度及对损害结果发生的原因力大小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现执业于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自2000年开始从事刑事方面法律工作,有着丰富的办案经验。从事法律工作以来,办理各类案件累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73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毒品犯罪、暴力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