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魏云故意伤害案
【案情概要】
2013年1月2日14时许,被告人魏云在其位于扬州市江都区仙女镇的暂住地,因儿子魏某某(11岁)玩游戏机彻夜未归。待儿子回家后,被告人魏云遂拿自家店里的铝合金管殴打魏某某臀部、大腿等部位近20分钟。当晚18时许,被告人魏云见儿子气息微弱,即将其送至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魏某某系因被棍棒类工具反复多次击打臀部、大腿等部位,导致大面积软组织挫伤,引起挤压综合症、创伤性休克而死亡。案发后,被告人魏云在医院等候公安机关处理。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魏云非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魏云案发后在医院主动接受公安机关抓捕,可视为自首,依法予以减轻处罚。遂以故意伤害罪判处魏云有期徒刑八年。
【法官评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家庭暴力案件,属于因家庭教育方式不当而引起的悲剧,作为监护人的父亲,虽然具有教育、管理未成年儿子的法律权利,但应在法律范围内采取正当可行、有效的方法。被告人魏云采用殴打方法作为教育手段,尽管其在殴打时不希望造成被害人重伤直至死亡,但其应当明知可能会造成伤害被害人的后果,因此,应以故意伤害罪予以处罚,考虑到具有自首情节,主观恶性不深,伤害对象特殊,案发后被告人魏云后悔不已,认罪悔罪,人民法院综合案情对其减轻处罚。
杜杰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