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杰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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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打击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典型案例七

作者:杜杰锋律师时间:2017年01月21日分类:以案说法浏览:326次举报
2017-01-21

七、王志、李冬霞拐卖儿童案

【案情概要】

被告人王志与李冬霞曾为夫妻。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因李冬霞怀有他人子女,二人商议待孩子出生后即将其“送人”换取费用。2015120日左右,被告人王志、李冬霞通过童某某等人联系,与凌建民、季军英夫妇见面,王志向凌、季夫妇索要人民币6万元的“送养”费用,凌建民夫妇当即预付给王志人民币2000元,并约定待孩子出生即交给凌建民夫妇。2015125日,被告人李冬霞产下一男婴。2015131日,被告人王志、李冬霞在盐城市盐都区境内按约定将男婴交给凌建民、季军英夫妇,季军英交给王志5万余元。后两被告人将该款分掉。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志、李冬霞以出卖为目的,为收取钱财,将刚出生的孩子卖给他人,严重侵犯了儿童的人身权利,构成拐卖儿童罪。被告人王志与李冬霞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李冬霞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李冬霞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可以减轻处罚。遂以拐卖儿童罪判处王志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以拐卖儿童罪判处李冬霞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法官评析】

最高院、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规定,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女的,应当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本案中,被告人王志、李冬霞夫妇为收取钱财将李冬霞所生的男婴送养他人,索要明显高于营养费、感谢费的费用,主观具有出卖儿童获取利益的目的,严重侵犯了儿童的人身权利,社会危害性大,为严厉打击此类犯罪,人民法院作出以上判决。



现执业于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自2000年开始从事刑事方面法律工作,有着丰富的办案经验。从事法律工作以来,办理各类案件累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73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毒品犯罪、暴力犯罪
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
1130120********73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毒品犯罪、暴力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