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王志、李冬霞拐卖儿童案
【案情概要】
被告人王志与李冬霞曾为夫妻。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因李冬霞怀有他人子女,二人商议待孩子出生后即将其“送人”换取费用。2015年1月20日左右,被告人王志、李冬霞通过童某某等人联系,与凌建民、季军英夫妇见面,王志向凌、季夫妇索要人民币6万元的“送养”费用,凌建民夫妇当即预付给王志人民币2000元,并约定待孩子出生即交给凌建民夫妇。2015年1月25日,被告人李冬霞产下一男婴。2015年1月31日,被告人王志、李冬霞在盐城市盐都区境内按约定将男婴交给凌建民、季军英夫妇,季军英交给王志5万余元。后两被告人将该款分掉。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志、李冬霞以出卖为目的,为收取钱财,将刚出生的孩子卖给他人,严重侵犯了儿童的人身权利,构成拐卖儿童罪。被告人王志与李冬霞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李冬霞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李冬霞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可以减轻处罚。遂以拐卖儿童罪判处王志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以拐卖儿童罪判处李冬霞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法官评析】
最高院、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规定,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女的,应当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本案中,被告人王志、李冬霞夫妇为收取钱财将李冬霞所生的男婴送养他人,索要明显高于营养费、感谢费的费用,主观具有出卖儿童获取利益的目的,严重侵犯了儿童的人身权利,社会危害性大,为严厉打击此类犯罪,人民法院作出以上判决。
杜杰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