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邬建林强奸案
【案情概要】
自2013年至2015年11月,被告人邬建林多次在被害人朱某某(女,2003年6月17日生)位于淮安市清浦区的家中与其发生性关系。2015年11月6日早晨,被告人邬建林在被害人朱某某家中,将衣服脱掉准备与被害人朱某某发生性关系时被被害人母亲当场发现。另查,被告人邬建林系被害人朱某某的姨夫,被告人邬建林与其妻已经离婚。
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邬建林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被告人邬建林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邬建林利用亲属关系,对未成年被害人多次实施强奸犯罪,可从重处罚。遂以强奸罪判处邬建林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法官评析】
本案被告人邬建林利用亲属身份对被害人实施性侵,时间跨度长达2年,对被害人的身心造成巨大伤害。为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给未成年人权益架起一道不可触碰、逾越的高压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杜杰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