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赵雨故意杀人案
【案情概要】
被告人赵雨怀疑丈夫有外遇,于2013年11月25日凌晨1时许,在家中割腕自杀,因害怕女儿李某(2007年12月1日生)在其死后受苦,就产生李某一起“带走”的念头,即持剪刀戳李某喉部,致李某受伤,后因见李某痛苦而心生悔意,便叫其儿子通知丈夫来救治。被告人赵雨丈夫赶到后,即向东海县公安局报案,后与民警一起将受害人李某和被告人赵雨带到医院治疗。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李某颈部受伤,伤及气管、食管,暂定为轻伤。经连云港正达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赵雨患有人格改变。
东海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赵雨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情节较轻,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赵雨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是犯罪中止,依法应当减轻处罚,并已取得亲属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赵雨实施犯罪过程中,主动联系家属抢救、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且系初犯、自愿认罪、悔罪,遂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赵雨有期徒刑二年。
【法官评析】
本案中,被告人赵雨作为被害人的亲生母亲,对未成年女儿实施杀害行为,只是出于畸形的母爱,并没有特别恶劣的动机,考虑到被告人自身人格并不完全正常,一时冲动走入极端酿成大错,综合被告人的犯罪动机、具体行为手段、人格的特殊情况、犯罪后果、犯罪后的具体表现等情节,故决定对其进行减轻处罚。
杜杰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