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杰锋律师
杜杰锋律师
综合评分:
5.0
(来自3079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河北-石家庄专职律师执业16年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转发江苏毒品犯罪典型案例八

作者:杜杰锋律师时间:2017年01月19日分类:以案说法浏览:341次举报

八、唐扬等非法买卖制毒物品案

——严厉打击制毒物品犯罪

(一)基本案情:20147月至10月,被告人唐扬与他人在河南省荥阳市境内租用厂房共同生产盐酸羟亚胺,并将生产的羟亚胺分四次卖给李桂亮(广东清远人)共计4775公斤。201411月份,被告人唐扬与苏志辉等人在山东省寿光市羊口镇境内租用力达宁化工厂厂房,共同生产盐酸羟亚胺。唐扬将生产的盐酸羟亚胺分三次共计41件,合计1025公斤卖给他人。被告人唐扬非法买盐酸卖羟亚胺共计6100公斤。案发后,生产的窝点被侦查机关查扣邻酮1200公斤。

(二)裁判结果: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于20151217日作出判决,认为被告人唐扬违反国家规定,非法买卖制毒物品,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据此依法判处唐扬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一审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被告人未上诉,公诉机关亦未抗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案件评析:制毒物品犯罪是上游毒品犯罪,为了谋求非法利益,很多违法犯罪分子把目光转向了制毒物品犯罪,进一步促使毒品犯罪高发蔓延。严厉打击制毒物品犯罪,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管制,有利于从源头遏制毒品犯罪。本案被告人非法生产、买卖制毒物品,数额极其巨大,依法应受到刑罚严厉惩处。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本案是在《刑法修正案(九)》出台之前发生的犯罪行为,系依照修订前刑法作出处罚。《刑法修正案(九)》对此类犯罪行为加大了打击力度,新修订了“非法生产、买卖、运输、走私制毒物品罪”,并对该类犯罪规定了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的加重刑罚幅度,提高了法定刑。


现执业于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自2000年开始从事刑事方面法律工作,有着丰富的办案经验。从事法律工作以来,办理各类案件累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73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毒品犯罪、暴力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