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张一点等制造毒品案
——严厉打击制造毒品等上游毒品犯罪
(一)基本案情:
2014年4月至12月间,被告人张一点伙同被告人孙杏明、牛旭以及董雯君、高子淇、张蒙等人(均另案处理),购买相关制毒设备、试剂及原料,采用麻黄素提炼以及化学品合成方式制造毒品,先后在扬州市江都区、辽宁省鞍山市、陕西省汉中市制造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共制得甲基苯丙胺计947.5克,其中,张一点实施了全部的制造毒品行为,牛旭参与制造甲基苯丙胺230克,孙杏明参与制造甲基苯丙胺717.5克。
(二)裁判结果: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5日作出一审判决,认为被告人张一点、牛旭、孙杏明违反国家有关毒品的法律法规,采用化学方法制造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均已构成制造毒品罪,决定判处被告人张一点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被告人牛旭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判处被告人孙杏明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一审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被告人均未上诉,公诉机关亦未抗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案件评析:制造毒品犯罪处于毒品犯罪链条的源头,严厉打击制毒犯罪有利于从源头上切断毒品犯罪的脉络。本案中张一点等人掌握制造冰毒的工艺,并制造出冰毒900余克,其行为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蔓延持续将造成更加恶劣的后果。一审法院根据张一点等人制造毒品的数量、情节等对其分别判处无期徒刑、十年有期徒刑刑罚,体现了对制造毒品源头犯罪的从严打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