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陶光玉等贩卖毒品案
——从严打击利用残疾人身份及孕妇,在缓刑及取保候审期间多次实施贩卖毒品犯罪
(一)基本案情:被告人陶光玉系盲人,因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1年12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在缓刑考验期间因犯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3年5月1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因身体原因被取保候审,未收监执行。取保候审期间,2013年5月14日陶光玉及其同居男友陆童购得冰毒约3千克用于贩卖。当日,陶光玉向姚俊虎贩卖冰毒约6克。同日,陶光玉及陆童被公安机关抓获,在其住处查获大量毒品。后又查明2013年5月1日,陶光玉还曾将200余克毒品交给陶佳佳,希望利用陶佳佳孕妇的身份让其帮助贩毒。陶光玉共贩卖冰毒3337.182克,还贩卖大麻以及冰毒和海洛因混合毒品300余克。陶佳佳共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236.921克,甲基苯丙胺、海洛因混合毒品10余克。
(二)裁判结果: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4日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陶光玉构成贩卖毒品罪,将漏罪与新罪数罪并罚后决定对其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陶佳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核准陶光玉死刑。
(三)案件评析:该案被告人陶光玉虽系盲人,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但其利用盲人特殊身份,在缓刑期间及取保候审期间多次贩毒,还在得知其侄女陶佳佳怀孕后,告知陶佳佳怀孕后贩毒是“铁保”(即公安机关无法将其收押),让其帮助贩卖毒品,犯罪数额高达3千余克,主观恶性极深,社会危害性极大,应依法严惩,故对其适用死刑。本案中,陶佳佳也被诱导走上犯罪道路,并在涉嫌贩卖毒品被取保候审期间,仍然不思悔改,实施本案的贩毒行为,故对其依法予以惩处。
杜杰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