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简要案情
2015年1月,被告人张伟祥等三人明知他人实施电信诈骗,由张伟祥负责和实施诈骗人员联系,并向其提供诈骗所使用的银行卡,被告人詹志仁提供POS机,并和被告人林嘉明通过该POS机刷卡的方式将所骗得钱款转移,以便将款项取出。被告人邵昭赞明知他人为实施诈骗而需要银行卡,仍向张伟祥出售他人户名的各类银行卡。张伟祥等四人参与诈骗29起,涉案金额合计人民币148.472万元。
(二)裁判结果
本案经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一审,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现已生效。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伟祥等四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张伟祥等四人伙同他人实施诈骗行为,系共同犯罪。张伟祥等三人在共同诈骗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张伟祥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张伟祥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其他被告人,系立功。据此,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张伟祥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以诈骗罪判处詹志仁等三人十年六个月至七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转款环节的典型案件。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分子为顺利实施诈骗行为,同时为了规避打击,往往分工协作,特别是将骗取钱和转账取款分为不同环节。目前,为电信诈骗犯罪团伙取款、转移赃款已成为一些不法分子的职业,对此类犯罪应予以严厉打击。本案中,张伟祥等人明知他人实施诈骗活动,仍为其转款,是诈骗行为得以完成的重要环节,在共同犯罪中仅属分工不同。对该类犯罪的严厉打击,彰显了我国依法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坚定决心。
杜杰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