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杰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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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郑伟健等四人明知他人诈骗提供技术服务诈骗案

作者:杜杰锋律师时间:2017年01月18日分类:以案说法浏览:1007次举报
2017-01-18

(一)基本案情

2013年5月,被告人郑伟健开设传奇营销公司(未进行工商登记),并雇佣人员,通过租用境外服务器,利用VOS改号软件架设诈骗平台,通过提供改号、线路测试等技术服务,为诈骗团伙实施诈骗活动提供通讯传输通道,并从中获利。20136月,诈骗团伙利用郑伟健提供的诈骗平台,骗取被害人人民币138.8万元。

2013年6月,郑伟健还先后雇佣被告人黄微、钟美兰、邓曾龙等人,继续在传奇营销公司为多个诈骗团伙提供诈骗平台。其中,黄微、钟美兰、邓曾龙为诈骗团伙提供改号、线路测试等工作。诈骗团伙通过诈骗平台拨打诈骗电话13800余次。

(二)裁判结果

本案经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一审,现已生效。

法院认为,被告人郑伟健等四人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为其提供通讯传输通道,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其中郑伟健诈骗数额特别巨大。郑伟健等四人在诈骗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据此,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郑伟健有期徒刑七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黄微等三人三年三个月至三年二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为电信网络诈骗提供技术服务构成共同犯罪的典型案件。电信网络诈骗需要通讯、网络技术支撑。随着电信网络犯罪的蔓延,一些不法分子明知他人实施诈骗行为,仍然为其提供相应技术帮助并以此牟利。该类行为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能够得逞的重要环节,应予严厉打击,从源头上遏制电信网络犯罪的高发态势。


现执业于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自2000年开始从事刑事方面法律工作,有着丰富的办案经验。从事法律工作以来,办理各类案件累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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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73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毒品犯罪、暴力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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