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应包括本金和利息。在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时,应以前述本金和利息为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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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2008年,建筑公司依生效判决申请执行食品公司给付工程款259万余元及各部分相应利息。2009年,执行法院作出《执行案利息计算明细表》,确定的计算方式为:(1)执行款=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本金+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本金×同期贷款基准利率×2×迟延履行期间。双方对此均提异议。
法院认为:①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计算,应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给出的计算方法为依据:(1)执行款=清偿的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清偿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清偿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清偿的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同期贷款基准利率×2×迟延履行期间。②本案中,执行法院将“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错误等同于“法律文书确定的本金”。因“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既包括本金,亦包括利息。③从数学公式逻辑上分析,本案执行法院计算方法亦错误。首先,如认为“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本金”即“清偿的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那么,按前述批复公式,在计算执行款总额时,不应再加上“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本金”,而后者不列入执行款总额,显然不妥。其次,如认为“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本金+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利息”系“清偿的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那么在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时,基数当中却又漏掉了“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利息”。基于以上分析,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既包括债务本金,亦包括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利息。在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时,应以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本金和利息)为基数。
实务要点: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既包括债务本金,亦包括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利息。在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时,应以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本金和利息)为基数。
案例索引:辽宁高院(2009)辽执一复终字第22号“某建筑公司与某食品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见《东港市前阳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诉东港市龙禧肉禽食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迟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债务利息如何计算》(王喜军),载《人民法院案例选》(201302/84:2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