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查明,被告山东金岭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下属热电厂自2014年以来持续向大气超标排放污染物,并存在环保设施未验收即投入生产、私自篡改监测数据等环境违法行为。2014年至2015年间,广饶县环境保护局因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环保设施未经验收投入生产等违法行为对被告进行了13次行政处罚;东营市环保局对被告进行了3次行政处罚;山东省环保厅对被告挂牌督办,责成东营市环境保护局立案查处,责成被告停产整改、限期建成脱硫脱销设施;2015年11月5日,国家环保部对被告通报、督查。2016年1月19日,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向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停止排污,承担污染治理费用及相关诉讼费用。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和服务中心、济南市绿行齐鲁环保公益服务中心支持起诉。
【裁判结果】
在审理过程中,经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山东金岭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承担生态环境治理费300万元,于调解协议生效后10日内支付于法院指定的环保基金帐户。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支出的律师代理费、交通费、专家咨询费,由山东金岭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典型意义】
本案是我省法院审结的首例大气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案件受理后,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依法公告案件受理情况,并将受理情况告知对被告行为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准确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促使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并对环境治理赔偿费用进行了妥善安排,使原告诉讼请求得以实现,既依法维护了公共利益,又高效化解了纠纷。
杜杰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