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原告王玉政在本村村南建养狐场一处,养殖53只母蓝狐。2012年4月份,原告养殖的母狐全部怀孕并陆续开始生育。2012年4月24日左右,被告开始在距原告养狐场以北100米左右处进行施工,埋设天然气管道,并动用挖土机、电焊机、磨光机等机械工具。原告养狐场的母狐出现了焦躁不安,咬死、吞食幼崽,流产的现象。原告找到被告施工负责人,要求被告延期施工,遭拒绝。原告19只母狐产的幼仔全部被母狐咬死或吃掉,24只母狐均流产,其中4只母狐因流产死亡。经聊城市物价局鉴定,原告4只母狐及43只母狐所产的能成活的幼狐至出栏时的损失为85550元。
【裁判结果】
阳谷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诉讼过程中,被告虽然两次向法院提交噪音鉴定申请,但又拒不配合鉴定工作,致使鉴定无法进行。被告就其施工行为与原告狐狸死亡的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未提供合法有效证据,应视其侵权行为成立,对原告的损失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被告的侵权行为造成原告狐狸死亡的后果,其作为噪声污染的加害人,应依法向原告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狐狸死亡损失的主张予以支持。原告在发现噪音污染后,和被告协商停工未果的情况下,没有进一步采取措施,造成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有一定的过错,应减轻被告10%的责任,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损失76995元。阳谷三山天然气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当前,由于各种机械设备的使用,噪声污染成为一大社会公害。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即构成噪声污染,会对人的听力、大脑神经等产生损害,并诱发各种疾病。噪声污染还能导致动物神经系统产生病理变化,导致行为失常、生病和死亡。越来越多的实例表明,噪声污染与雌性动物的流产、死亡有一定的因果关系。本案中,法院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准确适用法律规定的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判定被告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对此类案件的处理具有参考价值。
杜杰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