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02年,曹金兰承包了本村10亩土地种植梨树。王杰经营昌乐县五岳石料厂,该厂建于2006年下半年,位于曹金兰梨园的东南方约80米,中间相隔一条土公路。遇东南风时,石料厂加工石子产生的粉尘会飘落到曹金兰的果园里。因梨树减产,曹金兰怀疑是石料厂产生的粉尘污染所致,遂向潍坊市环保局投诉。2009年8月29日,受潍坊市环保局委托,潍坊市农业环境保护监测站组织有关专家组成鉴定小组,对有关的梨园受污染情况进行了鉴定。鉴定意见认为,石粉污染是造成梨园损失的主要原因。
【裁判结果】
昌乐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王杰经营的石料厂生产石粉时,扬起的粉尘能够飘落到曹金兰的果园,潍坊市农业环境保护监测站虽然不具备评估损失资质,但相关专家认定王杰石料厂产生的灰粉对曹金兰的梨树产生污染并造成损害,对该事实应予认定。王杰作为污染者应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减轻责任的情形及污染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王杰辩称的涉案果园距离公路较近,昌乐县五岳石料厂并非唯一污染源,仅提供照片两份,证据不足,王杰依法应对曹金兰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判决王杰赔偿曹金兰果园损失181106元。王杰不服,向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粉尘污染对人体健康和农作物具有极大的危害性。哮喘病、支气管炎发病率快速攀升就是粉尘污染加剧的一个典型表现。粉尘排放超过标准值,会对临近的农作物的生长产生抑制和破坏作用。本案中,原告果园种植在先,被告经营的石料厂选址在后,没有考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也没有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粉尘污染,导致原告果树减产,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
杜杰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