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子香与某茶庄、周某劳动争议纠纷案
执行法院: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由:劳动争议纠纷
申请执行人:温子香
被执行人:某茶庄、周某
【案情摘要】
温子香与某茶庄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某茶庄须支付温某1万元补偿款。在达成调解当天,某茶庄即注销工商登记,不再经营,业主周某下落不明,案件执行一年未果。因周某的行为属于恶意逃避执行,执行法院依法将周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不久,原先向周某贷款的银行经查询得知其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立即要求周某说明情况,否则提前收回贷款。迫于压力,周某主动联系法院,很快履行了全部法律义务,执行法院也随后将其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屏蔽,案件得以顺利执结。
【典型意义】
执行法院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统一向社会公布,并及时向相关联动单位通报。被执行人不仅在以后的贷款融资方面会受到限制,而且对以前的贷款也会受到影响,故主动向执行法院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信用惩戒功能得以有效发挥。
杜杰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