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执行法院:平阴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平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执行人:李某
【案情摘要】
平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平阴县公证处(2012)平阴证经字第367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平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标的额为本金7万元及利息。
执行中,被执行人李某以各种理由推脱、拒不还款,执行法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同时在广场、银行及被执行人居住地的公共场所通过LED大屏幕滚动播放其信息。被执行人李某受到了社会舆论的强大压力,在亲属的劝说下,通过其家人主动向法院交纳了执行款,案件执行完毕。执行法院随即将三被执行人在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屏蔽,并在其他曝光场所中撤下。
【典型意义】
按照最高法院要求,执行法院除了可将失信被执行人信息通过互联网公布外,还可以通过电视台、报纸、广场大屏幕、公告栏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布,目的就是全方位的压缩失信被执行人的生存空间。本案中,执行法院有针对性地在失信被执行人居住地附近的LED大屏幕播放失信信息,对其本人产生了巨大的威慑力和社会影响力,惩戒措施的作用得以有效发挥,彰显了司法权威。
杜杰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