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褚某申请解除限制出境措施执行异议复议案
基本案情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在执行佛山南海厂与济南星泰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裁定限制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褚某出境。之后济南星泰公司变更了工商登记,褚某不再担任法定代表人,其出资亦转让他人。褚某遂向法院申请解除限制出境措施。
裁判结果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复议认为,采取限制出境的目的,是为督促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被执行人为单位的,可以对其采取限制出境措施的主体为影响公司履行义务的人员,不限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褚某作为公司的主要投资人和法定代表人,应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案件执行期间,褚某转让投资及辞去法定代表人的行为,客观上影响了公司义务的履行,也影响了申请执行人权利的实现。因此,褚某要求解除限制出境措施不应支持。
典型意义
本案的裁判明确了即使法定代表人辞去其职务,仍是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在债务履行完毕前,不应对其解除限制出境。解除限制出境的条件应是被执行人履行全部债务,或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或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严格掌握解除限制出境的条件,对打击规避执行行为,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具有积极的意义。
来源:济南新闻网
杜杰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