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山东机客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系国内原创文学门户网站“起点中文网”的运营商,享有《鬼吹灯2》、《斗罗大陆》、《重生之官军》等网络小说著作权。被告山东机客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的网站上,有会员上传的上述小说,网络用户如果下载,需每部付费0.5元。原告以被告侵害其信息网络传播权为由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裁判结果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被告主张涉案小说系由会员上传,被告仅提供网络服务,但其通过提供涉案作品的下载服务获取了直接经济利益,对于网络用户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负有较高的注意义务,但被告并未采取合理、必要的技术防范措施,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判决被告按照侵权获利情况赔偿玄霆公司共计23万余元。
典型意义
在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件中,网络服务提供者往往以仅提供网络服务为由,主张免责。本案的审理,以2013年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作为主要依据,以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违反了注意义务作为判断是否应知的衡量标准。通过赋予网络服务提供者以注意义务,为追究其不作为的侵权责任提供了依据,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过错认定具有指导意义。
来源:济南新闻网
杜杰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