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梅爱芝与济南上好人家商务酒店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梅爱芝在济南上好人家商务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好人家
酒店)从事保洁工作至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后。上好人家酒店以梅爱芝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为由与其终止了劳动合同,未依法为梅爱芝缴纳社会保险。梅爱芝主张,上好人家酒店未为梅爱芝缴纳社会保险,应承担支付梅爱芝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等责任。
裁判结果
本案由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一审,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生效判决认为,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符合劳动合同终止条件。此情形下,劳动者因退休而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因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而无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则用人单位应依法支付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据此,上好人家酒店可与梅爱芝终止劳动合同,但应依法支付梅爱芝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典型意义
对于从事底层职业的超龄劳动者而言,其弱势劳动者特征更加明显。本案基于立法本意,充分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于规范劳动用工市场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本案认定达到退休年龄的超龄劳动者仍为适格劳动者,但用人单位有权行使劳动合同终止权。因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导致劳动者不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应支付超龄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来源:济南新闻网
杜杰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