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朱传峰、朱传清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基本案情
自2006年起,被告人朱传峰、朱传清、朱传波兄弟三人分别利用注册成立的山东省平阴县孔村镇郭柳沟村油厂、孔村镇城南兴财油厂、济南发达油脂工业有限公司(简称发达公司),大量收购“泔水油”等原料,生产“地沟油”并以食用油名义销售,销售金额共计5241万余元。在三人的招募下,被告人杜恒强、蒋卫东、杜恒才、朱传国、刘兴善、朱洪涛、刘恒亮先后参与“地沟油”的生产、销售活动。被告人朱传清、朱传波还在没有实际购销业
务的情况下,取得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53张,金额合计l335万余元,税额共计173万余元,全部用于抵扣发达公司税款。
裁判结果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朱传峰、朱传清、朱传波等十被告人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朱传清、朱传波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又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应数罪并罚。在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共同犯罪中,朱传峰、朱传清、朱传波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其余被告人均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被告人蒋卫东、朱传国具有自首情节,分别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朱传峰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朱传清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朱传波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朱传清有期徒刑十二年,判处朱传波有期徒刑十年。朱传清、朱传波数罪并罚后,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七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至有期徒刑五年不等的刑罚,并判处相应数额的罚金。宣判后,各被告人均不服判决提出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是在全国具有重大影响的生产、销售“地沟油”大案。制售“地沟油”等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严重侵害了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本案对三名主犯均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彰显了对此类犯罪予以严厉打击的指导思想,有力震慑了犯罪分子,对其余罪犯按照其犯罪情节区别对待,切实贯彻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判决对于营造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强大声势具有积极意义和示范作用。
来源:济南新闻网
杜杰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