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杰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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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石家庄专职律师执业1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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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 山东高院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三

作者:杜杰锋律师时间:2017年01月07日分类:以案说法浏览:286次举报
2017-01-07

三:被告人吴雷甲、窦玉海、吴慎峰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基本案情】

自2012年下半年以来,被告人吴慎峰、窦玉海、吴雷甲在岱岳区化马湾乡石湾村,未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基本农田11002平方米(折合16.5亩)用于磷肥加工。经鉴定,该16.5亩土地的种植条件严重破坏。

【裁判结果】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检察院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对被告人吴慎峰、窦玉海、吴雷甲提起公诉。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雷甲、窦玉海、吴慎峰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农用地进行磷肥生产,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并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对被告人吴雷甲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对窦玉海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对被告人吴慎峰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因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而触犯刑法的案件。运用刑法手段,依法惩处破坏耕地的行为,是人民法院的一项重要职责。鉴于各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被破坏的耕地已经被重新整理,人民法院决定依法适用缓刑,表明惩治环境犯罪并不是最终目的,通过司法手段促进环境的修复和治理才是环境资源审判的终极目标。


现执业于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自2000年开始从事刑事方面法律工作,有着丰富的办案经验。从事法律工作以来,办理各类案件累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73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毒品犯罪、暴力犯罪
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
1130120********73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毒品犯罪、暴力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