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杰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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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石家庄专职律师执业1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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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 山东高院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二

作者:杜杰锋律师时间:2017年01月07日分类:以案说法浏览:371次举报
2017-01-07

二:被告人李宗宏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基本案情】

根据山东省休渔管理规定,除单层刺网和钓钩外,禁止其他渔具在伏季休渔期间从事捕捞活动。2010年8月12日下午,被告人李宗宏带领两艘渔船在属于休渔区的100渔区进行双船底层拖网作业,捕获渔获物2 000余公斤。船主李宗宏被行政罚款6万元。2012年10月12日,李宗宏主动到日照市公安局岚山分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作案事实。

【裁判结果】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对被告人李宗宏提起公诉。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李宗宏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禁渔区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应追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对被告人李宗宏判处罚金十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因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捕捞水产品而触犯刑法的案件。规定禁渔期是世界各国普遍实行的鱼类资源保护制度,我国的渔业法也明确规定了这项制度,其目的在于保护水生生物的正常生长或者繁殖,保证鱼类资源得以不断恢复和发展。鉴于本案被告人捕捞的水产品刚达到立案追诉标准,并具有自首情节,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其罚金,既达到了惩治犯罪的目的,也对类似行为起到了震慑警示作用。


现执业于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自2000年开始从事刑事方面法律工作,有着丰富的办案经验。从事法律工作以来,办理各类案件累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73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毒品犯罪、暴力犯罪
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
1130120********73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毒品犯罪、暴力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