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6:滕州市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潘某、马某监护人资格案
基本案情:
申请人:滕州市民政局,住所地滕州市政务中心A-420。
被申请人潘某:男,1994年6月出生,尚在服刑。
被申请人马某:女,1996年5月出生,系潘某的女友。
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马某与潘某同居期间,于2015年2月5日生育一女婴,次日,潘某、马某以2万元的价格将该女婴卖给黄某,取名黄某某。2015年12月7日,滕州市人民法院以拐卖儿童罪判处潘某有期徒刑五年,判处马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潘某不服,提出上诉。枣庄市中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6年4月11日,滕州市民政局向滕州市法院提起撤销潘某、马某监护人资格的申请。审理期间,潘某、马某均同意撤销对其女儿的监护权。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二被申请人潘某、马某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女,已构成拐卖儿童罪,其行为严重侵害被监护人的权益,当庭判决撤销被申请人潘某、马某对其女黄某某的监护权。
案件评析: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应当认真履行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等义务。当父母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时,人民法院根据两院两部《关于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依照一定的程序,判决撤销监护人的资格。庭审后,滕州法院会同有关部门对黄某某的监护问题进行了协商和考察,妥善安置了黄某某的临时监护人。这是我省审结的第一起撤销监护权的案件。今后,我省法院将继续关注侵害未成年人监护权的事件,并依照儿童利益最大化的原则依法判处。
杜杰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