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舒华故意杀人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舒华,男,汉族,小学文化,个体经营者,1972年出生,滨州市博兴县人。
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被告人舒华与被害人晏某某通过QQ聊天相识后开始交往。同年7月22日21时许,被告人舒华带着女儿舒某到晏某某的住处,双方因琐事发生冲突,舒华遂持单刃锐器先后捅刺晏某某及其子高某某(殁年8岁)多刀,致被害人高某某左侧颈内静脉完全断裂,失血性休克当场死亡;被害人晏某某构成轻微伤。作案后,被告人舒华逃离现场,后被抓获。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舒华持刀捅刺他人要害部位,构成故意杀人罪,且造成一人死亡、一人轻微伤的严重后果,依法应予严惩,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舒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此案已经山东高院裁定、最高法院复核,罪犯舒华已被依法执行死刑。
案件点评:
罪犯舒华仅因与琐事持刀杀害无辜儿童,犯罪手段特别残忍,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极其恶劣。对于严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特别是生命、健康权的暴力犯罪,我省法院始终坚持对被告人最低限度的容忍,对未成年人最高限度的保护原则,依法从严从重惩处。
杜杰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