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规则】
行为人与他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后,为增加注册资本向其他公司借款作为实收资本,基于虚假资本取得虚假验资报告后将借款返还,并利用该虚假验资报告达到变更公司登记及变更行为人股权的目的,该行为人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
【关 键 词】
刑事 虚报注册资本 共同出资 设立公司 注册资本 借款 实收资本 虚假验资报告 变更登记 变更股权
【基本案情】
2000年12月,孙X与他人共同出资成立百货公司(上海X百货有限公司),该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五百万元整。次年8月,百货公司决定向其他单位借款一千万元作为实收资本,用以增加注册资本至一千五百万元。朱X在提供验资所需的报表上虚列公司实收资本,并以虚增资本公积的方法取得会计事务所(上海X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验资报告。嗣后,百货公司将其所借一千万元归还出借人,同时用该虚假验资报告等材料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取得公司变更登记,虚报注册资本一千万元。该公司的股东及持股份额在此后亦作出变更。变更后,张X持有股权三百万元,占20%,孙X持有股权二百二十五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十五。
公诉机关以张X、孙X、朱X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提起公诉。
张X、孙X及其辩护人辩称:张X、孙X系接受他人赠予的一百万元和七十五万元干股而成为百货公司股东,公司在变更登记过程中虚增注册资本的行为不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
【争议焦点】
行为人与他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后,向其他公司借款作为实收资本,并在提供验资所需的报表上虚列公司实收资本,在取得验资报告后将借款返还,同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就此,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
【审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张X犯虚报注册资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孙X犯虚报注册资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朱X犯虚报注册资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张X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审判规则评析】
本案中,行为人与他人共同出资成立有限公司后,为增加注册资本向其他公司借款作为实收资本,取得验资报告后将借款归还并用虚假验资报告取得变更登记,变更后行为人作为股东变更持有股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报注册资本罪是指申请公司登记的个人或者单位,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据此,本案张X、孙X、朱X作为百货公司股东及公司负责人向其他单位借款作为资本用以增加注册资本,基于此虚假资本获得虚假验资报告后便将借款返还,并利用其虚假验资报告达到变更公司登记的目的。三个行为人的行为在主、客观上均符合虚报注册资本罪的构成要件,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 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法律文书】
刑事起诉状 公诉意见书 辩护词 刑事答辩状 刑事上诉状 刑事一审判决书 刑事二审判决书
【效力与冲突规避】
参考性案例 有效 参考适用
张X、孙X、朱X虚报注册资本案
【案例信息】
【中 法 码】刑法分则·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虚报注册资本罪·本罪认定 (S090802012)
【罪 名】 虚报注册资本罪
【权威公布】 被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案论法丛书:经营合同案例精选》收录
【检 索 码】 P0714+3+85MMZJ++0412D
【审理法院】 XX中级人民法院
【审级程序】 第二审程序
【公诉机关】 XX人民检察院
【上 诉 人】 张X
【裁判文书原文】 (如使用请核对裁判文书原件内容)
《刑事裁定书》
公诉机关:XX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X。
被告人:孙X。
被告人:朱X。
XT-INDENT:22pt;line-height:25px; mso--indent-:2.0">XX人民法院审理XX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X、孙X、朱X犯犯虚报注册资本罪罪一案,作出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张X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人孙X与他人于2000年12月共同出资人民币五百万元成立上海X百货有限公司。2001年8月,百货公司决定增加注册资本至一千五百万元,并采用向其他单位借款一千万元作为实收资本,由被告人朱X在提供验资所需的报表上虚列公司实收资本,以虚增资本公积的方法取得了上海X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验资报告。随后,百货公司在将所借一千万元归还的同时,持该虚假验资报告等材料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取得了公司变更登记,虚报注册资本一千万元。同时,该公司的股东人员及持股份额也作了相应的变更,其中被告人张X持有股权三百万元,占20%;被告人孙X持有股权二百二十五万元,占15%。
公诉机关被告人张X、孙X、朱X身为百货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在申请公司变更登记时采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为由提起公诉。
被告人张X、孙X及其辩护人辩称:张X、孙X系接受他人赠予的一百万元和七十五万元干股而成为百货公司股东,公司在变更登记过程中虚增注册资本的行为不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
一审法院经审理采纳了公诉机关的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以虚报注册资本罪,判处被告人张X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判处被告人孙X有期徒刑一年;判处被告人朱X有期徒刑一年。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张X提出上诉,否认犯虚报注册资本罪。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量刑均无不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杜杰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