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杰锋律师
杜杰锋律师
华律网对所有展示的律师实行严格的 四重认证,确保真实可靠:
1)实名与人脸识别:律师本人需完成实名验证及人脸比对;2)执业证照核验:上传的执业证照片经人工与系统双重审核;3)官方执业信息核验:通过官方渠道对其执业证号进行核实;4)手机号验证:绑定手机号并通过验证码完成本人校验。
综合评分:
5.0
(来自3079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河北-石家庄专职律师执业18年
执业年限18
13703118383

服务地区:河北

咨询我
08:30-21:59

转发 【案例10】陈某某等诉利津县工伤保险事业处不履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法定职责案

作者:杜杰锋律师时间:2017年01月05日分类:以案说法浏览:537次举报
2017-01-05

原告:陈某某等
  被告:利津县工伤保险事业处
  第三人:利津县第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情】寇某某系利津县第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利津八建)的职工、陈某某之妻,2013年9月15日19时20分许,寇某某在下班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后利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寇某某为工伤。2013年6月19日利津八建为职工(含寇某某)缴纳了1-6月份的工伤保险费,2013年10月8日为职工(含寇某某)缴纳了7-9月份的工伤保险费。利津县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对以上两次缴费均未收取滞纳金。陈某某等多次要求利津县工伤保险事业处履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法定职责,但利津县工伤保险事业处以寇某某发生事故时已经欠缴工伤保险费,与利津县工伤保险事业处不存在工伤保险关系为由拒绝支付。陈某某等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利津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月为职工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逾期缴纳须依法加收滞纳金。本案中,利津八建未按月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其延期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时,利津县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未加收滞纳金,据此应认定其对用人单位分期缴纳职工工伤保险费的方式予以认可,不属于欠缴后补缴的法定情形,职工寇某某与利津县工伤保险事业处保险关系成立。利津县工伤保险事业处拒绝支付寇某某的工伤保险待遇,理由不当,证据不足,故判决撤销利津县工伤保险事业处作出的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决定并责令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评析】一些地方的社会保险费实行“五险统筹”的征缴办法,这种捆绑式的缴费方式,由于缴费数额较大,致使不少企业不能按时缴纳。而部分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没有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处理。因此,对于用人单位逾期缴纳工伤保险费而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不予加收滞纳金的行为,应视为对延期缴费的容许,在此情况下,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拒付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明显不当,不应予以支持。

现执业于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自2000年开始从事刑事方面法律工作,有着丰富的办案经验。从事法律工作以来,办理各类案件累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73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毒品犯罪、暴力犯罪
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
1130120********73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毒品犯罪、暴力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