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5月20日,“鲁文渔2×××”号渔船在作业过程中与“金×”轮碰撞,船舶沉没,船员落水身亡。“金×”轮肇事后逃逸。烟台海事局认定航运公司所有的“金x”轮为肇事船舶,船员家属据此提起诉讼。航运公司对烟台海事局的认定不予认可。
青岛海事法院认定,“金×”轮在航行过程中违反了 《1972国际海上避碰规则》,肇事逃逸加重了碰撞事故的损失,认定“金×”轮应对碰撞事故承担90%的责任,“鲁文渔2×××”号渔船承担10%的责任。省高院则认为,两船在能见度差的大雾天气作业、航行,均没有按照规定履行注意义务,双方的不作为与碰撞事实的发生之间的因果关系无法分清大小,确定各自承担50%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