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杰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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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 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作者:杜杰锋律师时间:2017年01月05日分类:以案说法浏览:275次举报
2017-01-05

山东宏济堂制药集团有限公司与山东宏济堂阿胶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一)基本案情

“宏济堂”为济南本土的中药老字号,创立于1907年,“宏济堂”历经分立、合并、整合、改制和更名等多次调整分为制药公司和山东宏济堂医药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医药集团)。本案阿胶公司是医药集团投资设立的子公司,阿胶公司基于母子公司之间的投资关系使用“宏济堂”字号,且依法在工商局核准注册。制药公司认为阿胶公司在其阿胶制品上突出使用“宏济堂”,并标注阿胶公司企业名称及“原宏济堂阿胶厂”字样,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请求法院判令阿胶公司停止商标侵权,停止使用“宏济堂”字号并赔偿经济损失。

(二)裁判结果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医药集团与制药公司对于“宏济堂”的使用在历史上没有形成权利划分。阿胶公司对“宏济堂”字号的使用是基于其母公司医药集团的历史传承与授权,并非恶意攀附他人企业名称或商标。对于因历史原因造成的商标与老字号之间的权利冲突,应本着善意共存和包容发展的原则进行处理。本案中,阿胶公司对“宏济堂”商标、字号的使用是历史的,也是善意的,不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判决驳回制药公司的诉讼请求。

(三)典型意义

本案对涉及因历史原因造成的老字号权利冲突案件的处理具有典型指导意义。老字号的权利冲突,实质是具有百年历史的民族传统品牌及老字号,在历经计划经济体制发展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应如何确定权利边界和规范使用的问题。山东法院本着尊重历史、保护在先权利、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等原则,依法处理商标和老字号的冲突纠纷,允许两个“宏济堂”字号善意共存,实现了经营者之间的包容性发展。

来源:人民法院报



现执业于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自2000年开始从事刑事方面法律工作,有着丰富的办案经验。从事法律工作以来,办理各类案件累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73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毒品犯罪、暴力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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