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四:李冬兰、林卓某某诉山东天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 |
【基本情况】
原告李冬兰,女,1978年11月出生,胜利油田职工。
原告林卓某某,男,2006年7月出生,学生。
被告山东天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
原告李冬兰、林卓某某系母子关系,在被告山东天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管理的某小区A区居住。2011年3月5日,林卓某某在李冬兰的陪同下出门,由于雪化路湿,掉入小区人行道一侧没有井盖的窨井中,林卓某某随后被送医院抢救,后诊断为开放性颅脑损伤、脑挫裂伤、颅骨凹陷性骨折、头皮裂伤,经鉴定林卓某某的伤情构成八级伤残。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监护人在本案发生过程中履行监护责任有一定缺失;山东天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在窨井未加盖井盖的情况下,只在该处放了块石板,没有其他警示标识,对小区管理不到位,应对林卓某某因治疗发生的费用及精神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物业公司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并减半收取案件诉讼费。
【典型意义】
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双方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对民事诉讼活动中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如何进行保护,成为少年审判实践中面临的新问题、新挑战。
东营中院的少审法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充分贯彻了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原则。本案中,被告物业管理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主观上存在明显过错;原告李冬兰也存在监护过失,对损害的发生有一定责任。但基于公共利益和对未成年人权益特殊保护的考虑,判决被告承担包括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和营养费在内的全部赔偿责任是合理的,符合保护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的要求。
杜杰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