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二:被告人王国民、王谦强奸、信用卡诈骗案 |
【基本情况】
被告人王国民,男,52岁,大专文化,无业。现在押。
被告人王谦,男,65岁,大学文化,原胜利油田中心医院医生。现在押。
2013年春节前后,被告人王国民在网络上注册多个QQ号码,诱骗未成年少女与其虚构的高山族青年“网恋”,利用编造的“族规”,与受欺骗少女发生性关系。从2013年春节前至2013年4月初,被告人王国民先后二十余次奸淫13名未成年女性。被告人王国民还诱骗两名未成年女性并介绍给被告人王谦,被告人王谦对二被害人先后实施奸淫。另,被告人王国民还犯有信用卡诈骗罪。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国民的行为分别构成强奸罪、信用卡诈骗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王谦的行为构成强奸罪。被告人王国民作案手段卑劣,社会危害极大,应予严惩。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以强奸罪、信用卡诈骗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王国民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王谦有期徒刑七年。目前,该案已依法报送最高人民法院复核。
【典型意义】
本案中被告人王国民虚构身份,通过QQ聊天工具,利用未成年人的单纯、无知,采取欺骗、利诱、威逼等手段,在短短三个月的时间,先后24次奸淫13名未成年女性(其中3名系未满14周岁的幼女),尤为严重的是,王国民还帮助他人实施奸淫行为,严重残害了未成年被害少女的身心健康。
对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人民法院始终坚持“零容忍”的态度,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对强奸、猥亵儿童、引诱幼女卖淫、嫖宿幼女罪等严重侵犯未成年人权益的犯罪,坚持依法从严惩处,为保护未成年人权益架起一道不容触碰、逾越的高压线。案件审理过程中,东营中院的少审法官在每个环节都注重保护未成年被害人的隐私和其他权益,并通过法律援助、心理干预等工作机制尽量减少因犯罪行为给他们造成的精神伤害,为未成年被害人提供最大限度的司法关怀。
案例三:被告人段某某故意伤害案 |
【基本情况】
被告人段某某,男,15岁,捕前系某中学初中二年级学生。现在监狱服刑。
被告人段某某与被害人张某某(男,殁年15岁)系初二同班同学,二人因琐事产生矛盾。2013年5月27日19时45分许,段某某与张某某再次发生争执,厮打过程中,段某某持事先准备的弹簧刀朝张某某胸部左侧及左后背部连捅数刀,后逃离现场。被害人张某某受伤后大失血休克经抢救无效死亡。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段某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其父母主动赔偿被害方的部分经济损失,且根据当庭出示的社会调查报告查明,被告人犯罪前日常表现尚可,主观恶性相对较小,犯罪后认罪态度较好,综合全案情况,依法对被告人段某某从轻处罚。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段某某有期徒刑十三年。
【典型意义】
本案系一起被告人与被害人均系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初中阶段的学生正处于青春期,寻求自主、独立的意识增强,但行为的盲目性、冲动性色彩仍比较突出,一旦遇到矛盾纠纷,有时会出现一些鲁莽行为,后果严重的,就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所以,家庭和学校都应当高度重视未成年人的青春期教育,特别是要注意方式、方法,充分尊重未成年人的个体意识,积极与他们沟通,引导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在多年的少年审判实践中,全省各地少年法庭积极探索,创设了一些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适用的特殊原则。2013年新修订实施的刑事诉讼法吸收这些成果,在立法上首次规定了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特别程序,对犯罪的未成年人进行社会调查是其中一项重要的诉讼制度。德州中院少审庭在审理该案过程中,委托专门人员对未成年人的犯罪原因、犯罪情节及是否有监护条件等情况进行调查并当庭出示、质证,作为法官对未成年人量刑的参考依据。目前,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诉讼程序日益规范、科学、严谨,这是我国少年司法制度的重大进步。
杜杰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