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山东省纺织品进出口青岛华锐贸易公司(以下简称华锐公司)将三票货物交与嘉宏航运(天津)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以下简称青岛嘉宏)运输,青岛嘉宏签发了全套正本提单,提单抬头载明的承运人为海运公司,右下角载明其作为代理签发。青岛嘉宏当庭确认海运公司并非经工商登记注册的法人,自认其为承运人。华锐公司就货物损失提起诉讼。
二、裁判结果
青岛海事法院认为,青岛嘉宏签发了全套正本提单,虽然提单抬头载明的承运人为海运公司,但其当庭确认海运公司并非经过工商登记注册实际存在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其自愿承担承运人责任,因此青岛嘉宏应为承运人。青岛嘉宏在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向正本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之前负有妥善、谨慎保管照料货物的责任,其无法向华锐公司交付涉案货物,应当承担相应货物价值及其利息的赔偿责任,天津嘉宏应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下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的典型案例。当提单抬头和签发人不一致时,需查明提单抬头公司是否存在,作为代理人签发提单的签发人是否有代理权。我国海商法规定的责任期间为“至卸货港交付货物时止”,但世界各国的港口对承运人向收货人交付货物有不同的规定,因而对承运人的责任期间的理解必须考虑卸货港的法律规定或交付货物的流程,本案中承运人并不能证明卸货港美国长滩对集装箱交付货物有特别规定,故承运人管货义务的责任期间为货物实际交付给正本提单持有人之日,而非发出到货通知或提货单之日。
杜杰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