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杰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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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案例1 海盛海运公司申请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案

作者:杜杰锋律师时间:2017年01月03日分类:以案说法浏览:412次举报
一、基本案情

2010年5月2日,海盛海运公司所属的“海盛轮”与利海有限公司所属的“世纪之光轮”在成山头附近海域发生碰撞事故,“世纪之光轮”沉没。申请人海盛海运公司向青岛海事法院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利海有限公司以沉船打捞以及清除溢油污染源发生的费用不属于限制性债权为由提出异议。

二、裁判结果

青岛海事法院审理认为,申请人海盛海运公司系“海盛轮”登记船舶所有人,具备申请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主体资格,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针对的是本次事故可能产生的符合《海商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限制性债权,无证据证明海盛轮船舶所有人碰撞时存在《海商法》第二百零九条所规定不能享受限制赔偿责任的情形,裁定驳回利海有限公司异议,准许海盛海运公司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申请。山东高院二审维持了原审裁定。

三、典型意义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立法目的在于发生重大海损事故后,将特定的责任人赔偿责任限制在一定额度内,使责任人对自己未来风险有明确的预见性。本案中,海盛海运公司向青岛海事法院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法院仅进行程序性审查,申请人是否享有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不影响法院准予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对直接责任人而言,有关沉没、遇难、搁浅或者被弃船舶的起浮、清除、拆毁或者使之无害提起的索赔请求,以及有关船上货物的清除、拆毁或者使之无害提起的索赔请求,不能限制赔偿责任。对碰撞事故相对方而言,上述打捞清除费用仍是与船舶营运直接相关的财产损失,根据海商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碰撞相对方海盛海运公司可以限制赔偿责任。


现执业于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自2000年开始从事刑事方面法律工作,有着丰富的办案经验。从事法律工作以来,办理各类案件累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73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毒品犯罪、暴力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