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卢某
被告: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政府
【案情】
2015年3月,卢某通过申通快递向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邮寄了《拆迁补偿遗漏信息公开申请书》,其请求事项为:“区政府公开枣庄市畜牧珍禽示范园2011年4月份拆迁补偿公告遗漏信息,对超过租赁合同面积每平方米补偿220元,是补偿的房屋还是补偿的没盖房屋空地款。”区政府没有给予答复。卢某认为区政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给予答复,遂诉至法院。
【裁判】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本案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下列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一)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拒绝提供或者逾期不予答复的。”卢某向区政府提出信息公开申请后,区政府没有给予答复,符合上述规定,本案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关于卢某应该向谁提出信息公开申请的问题。区政府主张卢某应当向区政府信息中心提出申请,但信息中心是区政府负责信息公开工作的内设机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没有规定申请人应当向行政机关内设机构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因此卢某向区政府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并无不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被告已经履行法定告知义务或者说明理由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已经向公众公开,被告已经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的”,该条适用的前提是被告已经履行了法定告知义务或者说明理由义务,本案中区政府在收到原告卢某的申请后,没有履行告知或说明义务,因此区政府关于应该依据上述规定驳回卢某诉讼请求的主张,不应予以支持。遂判决区政府于判决生效后15个工作日内对卢某的申请给予书面答复。
【评析】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明确规定,申请人申请获取政府信息而行政机关拒绝提供或逾期不予答复的,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二是行政机关在收到申请人信息公开申请后,无论该信息是否属于自己掌握以及该信息是否存在,都应当对申请人给予答复。三是行政机关指定专门机构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属于行政机关内部分工的问题,申请人只须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而不应要求申请人必须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交由行政机关指定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杜杰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