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尹某。
被告:邹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三人:邹平恒源科技有限公司。
【案情】
原告尹某出生于1958年5月,于2014年5月9日到第三人邹平恒源科技有限公司工作,时年56周岁。 2014年6月10日尹秀丽在工作时受伤,于同年12月18日到邹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邹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尹秀丽与邹平恒源科技有限公司的劳动关系不成立为由,依据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工伤认定工作规程》第十一条规定,于2015年1月9日作出邹人社工伤案(2015)028号工伤认定终止决定书,终止该工伤认定。原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被告作出的工伤认定终止决定。
【裁判】
邹平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动法仅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未规定劳动者的年龄上限。原告尹某到第三人邹平恒源科技有限公司处工作,为第三人提供劳动,第三人支付相应报酬,双方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2010】行他字第10号)中也表明了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虽然此答复是针对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情况的答复意见,但最高人民法院也发布了中国行政审判案例,明确退休人员被聘用后发生事故可以认定为工伤。遂判决撤销被诉工伤认定终止决定。
【评析】
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趋势,当前大量出现了离退休人员及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农民二次就业的情形,这部分劳动者与现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大多处于不规范状态,在维权过程中往往出现争议。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参照最高法院有关案件答复精神,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被聘用后发生事故可以认定为工伤,体现了对不同年龄阶段的劳动者就业给与平等对待的法律趋向,有利于保护这部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杜杰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