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杰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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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案例7、齐某诉章丘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交通行政处罚案

作者:杜杰锋律师时间:2017年01月02日分类:以案说法浏览:455次举报
2017-01-02

原告:齐某。

被告:章丘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案情】

2014年12月20日4时4分许,原告驾驶车号冀DM6013、冀D2B36挂重型半挂车运输货物途中,行驶至省道24225公里处时被章丘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巡逻交警查获。经过磅,车货总重是148990KG,而整车质量是16800KG(牵引车整备质量8800KG,挂车整备质量8000KG),所拉货物质量是132190KG,但挂车核定载质量为32000KG,超载达100%以上。被告于2014年12月21日以原告存在超过核定载质量100%的违法行为为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为齐春生于2014年12月20日4时4分,在省道24225公里实施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100%的违法行为(代码1637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决定对原告的违法行为罚款2000元。原告不服,提起诉讼。

【裁判】  

章丘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质量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具体到本案中,被告巡逻民警发现原告驾驶超载车辆后,依法检查并要求对超载车辆过磅称重,原告在过榜单上签名并按手印予以认可。通过原告车辆登记信息与过榜单对比得出原告驾驶的货车超载100%。被告据此对原告罚款2000元,认定事实的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此外,被告行政处罚告知笔录清楚的载明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原告在笔录中签字并明确表示不陈述申辩,不要求听证。因此,原告关于被告未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被告程序违法的主张,没有事实根据,不予支持。综上,判决驳回原告要求撤销被告所作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诉讼请求。

【评析】

道路交通安全关系到公共利益,超限超载会破坏公路基础设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近年来,虽然交通管理体系不断完善,但是超限超载行为仍然屡禁不止,出现了超限超载手段多样化、形式垄断化、违章集团化、干扰复杂化等特点,加大了行政执法的成本、风险和治理难度。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人民法院在监督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行政的前提下,支持行政机关依法治理超限超载,对于维护行政执法秩序,促进物流市场公平竞争,保障公共安全,具有积极作用和现实意义。


现执业于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自2000年开始从事刑事方面法律工作,有着丰富的办案经验。从事法律工作以来,办理各类案件累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73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毒品犯罪、暴力犯罪
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
1130120********73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毒品犯罪、暴力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