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聊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某、杜某
原审第三人:山东凤祥实业有限公司
【案情】2013年1月4日,杜某某(苏某之夫、杜某之父)骑电动自行车下班回家途中摔倒受伤死亡。对于该单方交通事故,交通警察部门未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2013年1月16日、1月20日,杜某及山东凤祥实业有限公司分别以杜某某下班途中发生单方交通事故死亡为由申请工伤认定。2013年2月5日,聊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聊城市人社局)作出聊人社工伤阳(2013)50011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苏某、杜某不服,向聊城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在聊城市人民政府复议维持该决定书后,苏某、杜某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被告市人社局作出的聊人社工伤阳(2013)50011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裁判】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在工伤认定程序中,对于单方交通事故,在没有交警部门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及有权机关出具法律文书的情况下,能否认定杜芝臣为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本案中,杜芝臣下班途中骑电动自行车摔倒受伤死亡,苏秀兰、杜光峰向聊城市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在工伤认定程序中,在没有交警部门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及有权机关出具相关法律文书,且山东凤祥实业有限公司认可杜芝臣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死亡为工伤的情况下,聊城市人社局没有证据证明杜芝臣负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据此,聊城市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属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应予撤销。
【评析】交通事故处理中,由于单方事故不涉及第三方,交警部门往往不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在不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的情况下,人社部门不能据此推定职工负主要责任而不予认定工伤。人社部门应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将所掌握的事实与法律法规进行对照,充分运用自由裁量权,判断事故过程中当事人的责任,根据当事人的责任作出具体认定。
杜杰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