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杰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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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案例3 宁阳齐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宁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案

作者:杜杰锋律师时间:2017年01月01日分类:以案说法浏览:655次举报
2017-01-01

上诉人(原告):宁阳齐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被告):宁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案情】宁阳齐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齐创公司)于2007年1月19日经宁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工商局)登记成立并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开始经营。2008年12月11日,工商局以齐创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参加2007年年检为由作出2008年处罚决定,吊销了齐创公司的营业执照。齐创公司不服该处罚决定,于2010年9月29日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以“被告在未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的前提下公告送达其程序违法”为由,确认工商局作出的2008年处罚决定无效。2012年12月26日,工商局下发通知要求齐创公司在2013年1月15日前到工商局接受2007年度企业年检,但齐创公司仍未接受2007年度年检。2013年7月5日,工商局向齐创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齐创公司对该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维持了被诉行政处罚决定。齐创公司仍不服,提起诉讼。

裁判法院经审理认为,齐创公司自2007年登记成立至今未按时参加年检,工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相关规定,于2008年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该处罚决定系送达程序违法经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无效,非行政处罚的法律及事实依据存在错误,后工商局完善相关程序重新作出行政处罚,并无不当。齐创公司的诉讼请求应予驳回。

【评析】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因送达程序违法而被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无效后,行政机关基于行政相对人的“同一违法事实和理由”,重新作出相关的行政处罚,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基于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形,法院不宜因此判决撤销。


现执业于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自2000年开始从事刑事方面法律工作,有着丰富的办案经验。从事法律工作以来,办理各类案件累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73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毒品犯罪、暴力犯罪
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
1130120********73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毒品犯罪、暴力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