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被告人张广彬等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非法买卖制毒物品、传授犯罪方法、诈骗案 |
【基本案情】
被告人张广彬,男,汉族,1977年7月15日出生,小学文化,无业,2011年8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三万五千元。
被告人徐进旺,男,汉族,1989年7月7日出生,小学文化,无业,2012年11月19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被告人杨静,女,汉族,1986年10月3日出生,大专文化,无业。系被告人张广彬的女友。
被告人汤序鸣,男,汉族,1986年3月6日出生,中专文化,无业。
被告人杨小强,男,汉族,1982年2月13日出生,初中文化,无业。
被告人孙志民,男,汉族,1983年5月22日出生,初中文化,无业。
(其他被告人略)
2013年初,被告人张广彬产生制造甲基苯丙胺(冰毒)贩卖牟利之念,并购买了制毒设备和原料。同年7月中旬,张广彬在互联网上寻找易制毒原料麻黄浸膏卖家时,与被告人杨小强相识,后张广彬向杨小强的银行帐户汇款,杨小强通过快递公司邮寄给张广彬麻黄浸膏150千克,后张广彬伙同杨静,并通过互联网纠集了被告人徐进旺、汤序鸣,由汤序鸣提供其租住的房屋供制毒所用,四人共同生产甲基苯丙胺。后张广彬让徐进旺、杨静到临沂市贩卖制造出的毒品。同年8月14日,张广彬指使徐进旺携带已制造出的2包黄色晶体及1烧杯黄色膏状晶体到济南市天桥区某酒店与买家交易时,被公安机关抓获。经鉴定,2包黄色晶体净重8.29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1烧杯黄色膏状晶体净重201.76克,甲基苯丙胺含量为25%。案发后,公安机关从张广彬、汤序鸣租住房处分别查获了麻黄草110.425千克、11.78千克。被告人张广彬另犯有诈骗罪。
同年7月底8月初,被告人孙志民在网上购买张广彬等人的自制毒品后,因对该毒品质量不满,遂将如何改进制造甲基苯丙胺的方法传授给张广彬等人。另,被告人孙志民还介绍他人买卖麻黄素,用以制造甲基苯丙胺,并从中获利。
【裁判结果】
这是一起通过互联网学习、传播制造毒品方法、非法买卖制毒原料,并制造毒品进行贩卖的刑事案件。该案经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各被告人均未上诉,判决生效。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广彬依法构成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诈骗罪。被告人徐进旺、杨静为他人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提供帮助,分别构成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和贩卖、制造毒品罪。被告人汤序鸣为他人制造毒品提供场所,构成制造毒品罪。被告人杨小强明知是制毒物品而非法予以贩卖,构成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被告人孙志民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为他人帮忙购买制毒物品,向他人传授犯罪方法,构成制造毒品罪、传授犯罪方法罪,应数罪并罚。张广彬、徐进旺均系在缓刑考验期内再次犯罪,应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张广彬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鉴于其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所查获的毒品含量较低,且未流入社会,依法可从轻处罚。徐进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归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杨静,有立功表现,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减轻处罚。杨静、汤序鸣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减轻处罚。杨小强归案后尚能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撤销对被告人张广彬、徐进旺判处缓刑的原判决,以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诈骗罪数罪及前罪并罚,判处被告人张广彬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七万元、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以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及与前罪并罚,对被告人徐进旺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以贩卖、制造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杨静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以制造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汤序鸣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以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判处被告人杨小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以制造毒品罪、传授犯罪方法罪并罚,判处被告人孙志民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杜杰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