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杰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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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毒品犯罪典型案例五

作者:杜杰锋律师时间:2016年12月31日分类:以案说法浏览:794次举报
2016-12-31

五:被告人张广彬等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非法买卖制毒物品、传授犯罪方法、诈骗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张广彬,男,汉族,1977715日出生,小学文化,无业,2011826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三万五千元。

被告人徐进旺,男,汉族,198977日出生,小学文化,无业,20121119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被告人杨静,女,汉族,1986103日出生,大专文化,无业。系被告人张广彬的女友。

被告人汤序鸣,男,汉族,198636日出生,中专文化,无业。

被告人杨小强,男,汉族,1982213日出生,初中文化,无业。

被告人孙志民,男,汉族,1983522日出生,初中文化,无业。

(其他被告人略)

2013年初,被告人张广彬产生制造甲基苯丙胺(冰毒)贩卖牟利之念,并购买了制毒设备和原料。同年7月中旬,张广彬在互联网上寻找易制毒原料麻黄浸膏卖家时,与被告人杨小强相识,后张广彬向杨小强的银行帐户汇款,杨小强通过快递公司邮寄给张广彬麻黄浸膏150千克,后张广彬伙同杨静,并通过互联网纠集了被告人徐进旺、汤序鸣,由汤序鸣提供其租住的房屋供制毒所用,四人共同生产甲基苯丙胺。后张广彬让徐进旺、杨静到临沂市贩卖制造出的毒品。同年814日,张广彬指使徐进旺携带已制造出的2包黄色晶体及1烧杯黄色膏状晶体到济南市天桥区某酒店与买家交易时,被公安机关抓获。经鉴定,2包黄色晶体净重8.29,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1烧杯黄色膏状晶体净重201.76,甲基苯丙胺含量为25%。案发后,公安机关从张广彬、汤序鸣租住房处分别查获了麻黄草110.425千克、11.78千克。被告人张广彬另犯有诈骗罪。

同年7月底8月初,被告人孙志民在网上购买张广彬等人的自制毒品后,因对该毒品质量不满,遂将如何改进制造甲基苯丙胺的方法传授给张广彬等人。另,被告人孙志民还介绍他人买卖麻黄素,用以制造甲基苯丙胺,并从中获利。

【裁判结果】

这是一起通过互联网学习、传播制造毒品方法、非法买卖制毒原料,并制造毒品进行贩卖的刑事案件。该案经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各被告人均未上诉,判决生效。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广彬依法构成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诈骗罪。被告人徐进旺、杨静为他人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提供帮助,分别构成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和贩卖、制造毒品罪。被告人汤序鸣为他人制造毒品提供场所,构成制造毒品罪。被告人杨小强明知是制毒物品而非法予以贩卖,构成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被告人孙志民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为他人帮忙购买制毒物品,向他人传授犯罪方法,构成制造毒品罪、传授犯罪方法罪,应数罪并罚。张广彬、徐进旺均系在缓刑考验期内再次犯罪,应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张广彬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鉴于其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所查获的毒品含量较低,且未流入社会,依法可从轻处罚。徐进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归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杨静,有立功表现,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减轻处罚。杨静、汤序鸣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减轻处罚。杨小强归案后尚能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撤销对被告人张广彬、徐进旺判处缓刑的原判决,以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诈骗罪数罪及前罪并罚,判处被告人张广彬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七万元、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以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及与前罪并罚,对被告人徐进旺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以贩卖、制造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杨静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以制造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汤序鸣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以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判处被告人杨小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以制造毒品罪、传授犯罪方法罪并罚,判处被告人孙志民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现执业于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自2000年开始从事刑事方面法律工作,有着丰富的办案经验。从事法律工作以来,办理各类案件累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73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毒品犯罪、暴力犯罪
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
1130120********73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毒品犯罪、暴力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