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被告人隋阳故意杀人一案 |
【基本案情】
被告人隋阳,男,汉族,1991年3月15日出生,小学文化,船员,吸毒人员。
2012年11月7日晚,被告人隋阳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后,入住山东省荣成市某宾馆,并产生了“被他人监视、监听并追杀”的幻觉。次日清晨,隋阳购买了一把用于船上凿冰作业的冰镐用以防身。当日8时许,当隋阳行至荣成市某街道的人行道上,遇到素不相识的被害人张燕红,隋阳误认为张燕红正在给追杀他的人通报信息,随即持冰镐朝张燕红的头部猛击数下,后逃离现场。经鉴定,张燕红系被他人用钝器打击头部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隋阳作案时处于冰毒所致精神障碍,辨认能力并未完全丧失,评定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裁判结果】
这是一起因过量吸食毒品后产生幻觉,故意杀害无辜路人的典型案件。该案由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并依法核准,裁判已生效。
法院认为,被告人隋阳故意剥夺他人生命,并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且作案手段极其残忍,犯罪后果严重,应予严惩。鉴于其作案时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对其从轻判处。根据刑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被告人隋阳实施了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暴力性犯罪,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依法对其限制减刑。据此,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隋阳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限制减刑。被告人隋阳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某、于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28 026.64元。
杜杰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