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被告人尹东善等人走私毒品、非法持有毒品案 |
【基本案情】
被告人尹东善,男,朝鲜族,1970年5月20日出生,初中文化,原系旅游公司经理,吸毒人员。
被告人王强,男,汉族,1980年2月27日出生,小学文化,无业,吸毒人员。
(其他被告人略)
被告人尹东善、王强均系外省籍人,案发前暂住山东省威海市,二人在吸食冰毒时相识并共谋走私毒品到韩国牟取暴利。2013年8月中旬,尹东善带团到韩国旅游期间,联系商定由在韩国留学的白永峰(另案处理)负责接收毒品。随后,尹东善指使王强购买甲基苯丙胺10克,将其中9.5克进行了隐藏、密封处理,委托某商社以携带行李的方式带到韩国仁川市,由白永峰在当地接货。后尹东善支付给王强人民币5 000元。8月30日,尹东善指使王强再次购买冰毒48克,将其中的45克甲基苯丙胺以同样的手段发往韩国。9月2日,该毒品在韩国仁川海关入关时被查获。另,公安机关从王强租住房处查获甲基苯丙胺12.04克。
【裁判结果】
这是一起通过沿海商贸公司零散走私毒品的刑事案件。该案由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被告人尹东善、王强没有上诉,判决生效。
法院认为,被告人尹东善、王强为牟利,将甲基苯丙胺伪装后通过带工走私外国,且数量大,二人行为均构成走私毒品罪。被告人王强还犯有非法持有毒品罪。据此,法院以走私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尹东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以走私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王强有期徒刑十五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四万元、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杜杰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