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告人周顺全、薛真理贩卖毒品案 |
【基本案情】
被告人周顺全,男,汉族,1980年10月10日出生,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吸毒人员。
被告人薛真理,男,汉族,1977年4月9日出生,大专文化,个体工商户,吸毒人员。
2009年11月至2010年2月,被告人薛真理以贩卖为目的,先后六次到四川省成都市,从被告人周顺全处购买甲基苯丙胺(冰毒)共计2 270克,除687.48克被查获以外,其余由薛真理售卖。经鉴定,被查获分装的687.48克毒品中,甲基苯丙胺的含量分别为76.5%、68.3%、71.8%。另,公安机关抓获周顺全时,从其身上及住处扣押甲基苯丙胺56.52克。
【裁判结果】
这是一起在较短时间内跨省购买、贩卖数量大的毒品犯罪案件。该案由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并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被告人周顺全死刑。
法院认为,被告人周顺全、薛真理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多次贩卖毒品,严重破坏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均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周顺全、薛真理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数量大,且纯度高,社会危害性极大,罪行极其严重。鉴于被告人薛真理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周顺全,具有重大立功表现,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周顺全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薛真理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罪犯周顺全已于昨天被依法执行死刑。
杜杰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