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四:山东煤气热力制冷工程公司诉潍坊市环保局环保行政处罚案
一、基本案情
原告山东煤气热力制冷工程公司未依法取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在潍坊市潍城区于家村区域供热站建设一台锅炉并投入使用。潍坊市环境保护局决定给予原告10万元罚款处罚。原告不服该处罚决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山东煤气热力制冷工程公司建设的涉案锅炉属于对环境有影响的热力生产和供应的建设项目,依法在建设前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编制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报具有审批权的环保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并投入使用。山东煤气热力制冷工程公司在未取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形下,实施了擅自建设涉案锅炉并使用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环保局作出被诉行政行为,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判决予以维持。
三、典型意义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环境保护的重要制度,我国专门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对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环保部门应依法给予处罚。通过本案的审理,厘清了依法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范围,环保部门作出处罚决定应遵循的程序,既依法保障被处罚人的合法权益,又支持环保部门依法行政,彰显司法的公正和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