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乳山市财政局
【案情】2014年6月,孙某通过特快专递形式向乳山市财政局邮寄《征询函》,请求乳山市财政局向社会公布乳山市人民医院房屋租金的收取、分配和使用情况明细,以接受社会监督。乳山市财政局收到该《征询函》后当面告知孙某,其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乳山市财政局公开的信息范围。孙某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乳山市财政局依法向社会公开乳山市人民医院十五年出租房屋租金的收支明细账。
【裁判】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本案中,关于乳山市人民医院房屋租金的收取、分配和使用情况明细,乳山市财政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并未制作或者获取、并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乳山市财政局没有义务为孙某制作、搜集该信息,孙某亦不能合理说明该信息与其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需要有关,且乳山市财政局已经当面告知孙某该政府信息不属于其公开的信息范围。故孙某要求乳山市财政局公开政府信息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遂判决驳回孙某的诉讼请求。
【评析】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申请人要求公开的政府信息,如果不是被申请的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且被申请行政机关并无义务为申请人制作、搜集该信息,则该信息不属于被申请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范围。申请人以被申请行政机关不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为由请求判令公开相应信息的,不能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杜杰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