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成尧诉陵县公安局不履行保护人身、财产权法定职责案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任成尧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陵县公安局
【案情】
任成尧的房屋在陵县人民政府陵政征决字(2013)001号房屋征收决定的征收范围内,任成尧一直未与陵县人民政府达成拆迁补偿协议。2014年1月26日21时许,任成尧及其他四人的房屋遭到不明身份人员拆除,任成尧的委托代理人许良友及其他被拆迁户等人曾先后向陵县公安局报警。陵县公安局接警后,指令陵城镇派出所到现场进行处置。陵城镇派出所民警到达现场后,执法过程中遭到众多不明身份人员阻挠,民警被打伤,警车遭到破坏,出警的几名民警以维修警车为由离开现场,并将现场情况向陵县公安局汇报。后许良友等人再次报案,但陵县公安局未及时组织民警再次出警。2014年1月27日,陵县公安局继续进行了调查取证,但案件并未取得实质性进展。任成尧不服,诉至法院。
【裁判】
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保护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是公安机关的法定职责,陵县公安局具有处理本行政区域内治安案件的法定职权。在接到许良友等人报警后,陵县公安局指令陵城镇派出所到现场进行处置,应当视为对报警案件的初步查处。陵城镇派出所出警后,民警在执法过程中遭到众多不明身份人员的阻挠,民警被打伤,警车被破坏,在这一阶段出警的民警虽然没能控制住局面,但已在能力范围内履行了法定职责,对此上诉人亦认可。在陵城镇派出所民警离开现场后,许良友等人称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再次报警,陵城镇派出所民警及时将有关情况汇报给陵县公安局,但陵县公安局未能有效组织人员再次出警。陵县公安局称对该案已经进行了刑事立案,但至二审庭审结束之前始终没有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因此,对于陵县公安局称已刑事立案的说法不予采信。陵县公安局对许良友等人的再次报警没有进行有效及时救助,属于未能完全尽到法定职责。遂判决确认陵县公安局未能完全尽到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职责的行为违法。
【评析】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在公民申请公安机关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情况下,公安机关不仅应当及时履行法定职责,还应当完全履行法定职责。本案中公安机关对于申请人请求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报警虽然进行了处理,但在执行公务受阻、处置无效,当事人再次报警的情况下,没有组织人员进行有效及时救助,致使当事人的人身、财产权得不到有效保护,实际上属于未能完全尽到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法定职责,构成行政不作为违法。
杜杰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