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五:被告人王四荣欺骗他人吸毒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四荣,男,汉族,1987年12月24日出生,初中文化,农民。
2013年2月16日零时许,被告人王四荣在山东省济阳县济北开发区某歌厅唱歌时,在向啤酒杯内投放甲基苯丙胺(冰毒)后,欺骗该歌厅服务员张某喝下,致使被害人张某住院治疗。案发后,被告人王四荣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裁判结果
这是一起吸毒人员欺骗他人吸食毒品的犯罪案件。该案经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一审,被告人王四荣不上诉,判决生效。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四荣欺骗他人吸食毒品,侵犯社会管理秩序和公民的健康权利,其行为构成欺骗他人吸毒罪。被告人王四荣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视为自首,且其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以欺骗他人吸毒罪,判处被告人王四荣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六千元。
杜杰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