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四:被告人邱治和、钟保生、江照平非法买卖制毒物品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邱治和,男,汉族,1975年11月24日出生,无业。
被告人钟保生,男,汉族,1972年3月14日出生,无业。
被告人江照平,男,汉族,1974年12月29日出生,无业。
2015年8月至10月底,被告人邱治和、钟保生租用山东省潍坊凯牧森药业有限公司厂区,在无生产资质的情况下非法生产易制毒化学品溴代苯丙酮,准备销售获利。被告人江照平明知被告人邱治和、钟保生无生产资质而生产溴代苯丙酮,仍为邱治和、钟保生调试设备、组织生产。经鉴定,涉案的溴代苯丙酮数量为5 600余千克。
裁判结果
这是一起利用医药企业生产条件非法制造易制毒物品的案件。该案由山东省潍坊市临朐县人民法院一审,被告人均不上诉,判决生效。
法院认为,被告人邱治和、钟保生、江照平非法制造易制毒化学品的行为均构成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三被告人系共同犯罪,且为犯罪而制造条件,系犯罪预备,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三被告人均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可从轻处罚。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以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判处被告人邱治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 000元;以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判处被告人钟保生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以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判处被告人江照平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 000元。
杜杰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