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三:被告人闫卡卡等人贩卖、制造毒品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闫卡卡,男,汉族,1980年8月21日出生,初中文化,农民。2006年6月9日因犯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六千元。
被告人陈玉利,男,汉族,1984年8月20日出生,小学文化,农民。2010年1月26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被告人于孝志,男,汉族,1967年4月2日出生,初中文化,农民。2006年1月16日因犯寻衅滋事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
被告人段道伟,男,汉族,1987年11月27日出生,初中文化,农民。2006年10月25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其他被告人略)
2011年11月至2012年1月,被告人闫卡卡、陈玉利为牟利预谋共同制造甲基苯丙胺。二人租赁房屋作为生产厂房,并购买制毒设备,先后制造出甲基苯丙胺300余克,除二人吸食外,剩余甲基苯丙胺由陈玉利出售给他人,所得赃款被二人均分。2012年2月,被告人闫卡卡、陈玉利与段道伟在制造甲基苯丙胺时,被公安机关抓获,现场查扣黑色油状液体1000毫升,无色透明液体5000毫升,白色结晶体3.1克,经鉴定,甲基苯丙胺含量分别为3.0g/100ml、4.3g/100ml、67.4%。
2011年10月至2012年1月,被告人闫卡卡、于孝志为牟利,先后在临沂市罗庄区某村居民房及市区单元楼车库内两次制造甲基苯丙胺共计385余克,闫卡卡将其中的100克甲基苯丙胺贩卖给他人牟利。2012年2月,被告人于孝志被公安机关抓获,从其家中查扣白色晶体185克,经鉴定,甲基苯丙胺含量为58.2%。
裁判结果
这是一起在山东境内发生的共同制造并贩卖毒品的犯罪案件。该案由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并依法核准,裁判已生效。
法院认为,被告人闫卡卡、陈玉利故意违反国家毒品管理制度,非法制造、贩卖毒品,依法构成贩卖、制造毒品罪;被告人于孝志、段道伟伙同他人共同制造毒品,依法构成制造毒品罪。被告人闫卡卡系累犯、又系毒品再犯,被告人于孝志在假释期间犯罪,被告人段道伟系累犯,依法应予从重处罚,段道伟在共同制造毒品犯罪中系从犯,可对其减轻处罚。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以贩卖、制造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闫卡卡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贩卖、制造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陈玉利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撤销对罪犯于孝志的假释,以制造毒品罪判处被告人于孝志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与前罪未执行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零一天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以制造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段道伟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
杜杰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