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二:被告人刘辉等人运输毒品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刘辉,男,汉族,1969年12月18日出生,小学文化,无业。2012年9月29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被告人邵鹏,男,汉族,1974年3月26日出生,初中文化,无业。
被告人张永宝,男,汉族,1967年5月6日出生,小学文化,无业。2008年9月22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其他被告人略)
2014年5月初,被告人刘辉、邵鹏预谋到广东省购买甲基苯丙胺(冰毒)。同年5月2日,刘辉、邵鹏伙同张永宝将购毒款汇入卖方提供的账户,后三人驾车于5月4日到达广东省深圳市,刘辉、邵鹏从“阿龙”(身份不明)处购得甲基苯丙胺,5月5日,三人携带甲基苯丙胺驾车返回青岛市。当日21时许,公安人员将刘辉、张永宝抓获,从刘辉处查扣白色晶体1927克,经鉴定,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为75%;从张永宝处查扣白色晶体18.5克,经鉴定,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同年5月6日,公安人员将邵鹏抓获,从邵鹏处查扣白色晶体427.3克,红色药片1克,粉末0.4克,经鉴定,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其中385.3克白色晶体的甲基苯丙胺含量为78%。综上,刘辉、邵鹏、张永宝运输甲基苯丙胺2388克。
裁判结果
这是一起跨省运输毒品数量大的犯罪案件。该案由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处被告人刘辉死刑的刑事裁定现已报送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辉、邵鹏、张永宝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运输甲基苯丙胺数量大,其行为均构成运输毒品罪。在共同运输毒品犯罪中,刘辉、邵鹏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张永宝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刘辉系累犯和毒品再犯,依法应从重处罚;刘辉在二审审理期间检举他人犯罪虽构成立功,但其系运输毒品犯罪的提议者并为购买毒品的主要出资人,主动准备交通工具,实施运输毒品行为,依法对其不予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永宝在假释期间内再次实施毒品犯罪,系毒品再犯,依法应从重处罚。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以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刘辉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邵鹏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撤销对罪犯张永宝的假释,以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张永宝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与前罪未执行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零五天,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杜杰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