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被告人黄洪顺等人贩卖毒品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黄洪顺,男,汉族,1972年8月7日出生,小学文化,无业。2006年10月27日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其他被告人略)
2013年2月至3月,被告人黄洪顺先后三次将甲基苯丙胺(冰毒)藏匿在货物中,采用物流托运的方式,从广东省珠海市发往山东省文登市,向同案被告人李燕飞贩卖甲基苯丙胺共计6001克。同年4月1日,黄洪顺被公安机关抓获,从其身上查获甲基苯丙胺12.313克;公安人员并查获黄洪顺欲通过托运的方式贩卖给刘硕(在逃)的甲基苯丙胺294.7克。综上,黄洪顺贩卖甲基苯丙胺共计6308.013克。
裁判结果
这是一起通过物流托运方式跨省贩卖毒品的犯罪案件。该案由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并经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准被告人黄洪顺死刑。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洪顺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律,多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黄洪顺贩卖数量大,社会危害严重,且系累犯和毒品再犯,主观恶性深,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以贩卖毒品罪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罪犯黄洪顺已于近日被依法执行死刑。
杜杰锋律师